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 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