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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 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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