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