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