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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3.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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