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
一、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日内”均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
三、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
四、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
五、
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终…
六、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
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
八、
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
九、
删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