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八、

八、 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