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