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