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七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七节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七节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十一条 烧、烫伤。 第七十二条 冻伤。 第七十三条 电击损伤后致肢体残废;伴有并发症或者严重后遗症。 第七十四条 物理性损伤(如放射线、激光等)、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等)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 第七十五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重要器官内。 第七十六条 创伤性休克或者损伤合并严重感染,致使心、肝、肺、脑、肾等功能障碍。 第七十七条 皮下组织广泛出血,总面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肌肉出血,血肿在百分之十以上,伴有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第七十八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七十九条 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损伤(如舌缺损)丧失语音能力,咀嚼、吞咽功能明显障碍。 第八十条 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成不易恢复的复视,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