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七节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十四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七节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十四条 物理性损伤(如放射线、激光等)、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等)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