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七节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十二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 第七节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十二条 冻伤。 冻伤达三度,致成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 冻伤后致局部组织缺损、畸形和运动功能障碍或者慢性血管病变;等。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