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二、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 四、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五、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六、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 七、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检测,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 八、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由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九、 第二十五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