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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3. 九、 第二十五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九、 第二十五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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