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