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61.7条(j)款修改为:

二、 将第61.9条(b)款(1)项修改为:

三、 第61.13条增加一款,作为(e)款:

四、 将第61.57条(a)款和(b)款分别修改为:

五、 将第61.81条(b)款(4)项、(5)项分别修改为:

六、 将第61.93条(e)款修改为:

七、 将第61.113条(f)款、(g)款、(h)款、(i)款和(j)款分别修改为:

八、 将第61.119条(a)款修改为:

(b) 款(1)项和(2)项分别修改为:

九、 第61.120条增加一款,作为(g)款:

十、 将第61.129条(a)款修改为:

十一、 将第61.159条(a)款中的“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

十二、 将第61.189条(c)款修改为:

十三、 将第61.191条(c)款修改为:

十四、 将第61.193条(c)款修改为:

十五、 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