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二、 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 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 四、 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五、 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七、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 八、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九、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