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

十、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