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