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六、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