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四、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修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提请…
五、
删去第四十四条。
六、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