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六、
六、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未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