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修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