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三节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七十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 第七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八十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 第八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第八十三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八十五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执法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 第八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九十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第九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九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九十三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 第九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