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