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九十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 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