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