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送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通知至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布。
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送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通知至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