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公布期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企业、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整改合格后,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
公布期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企业、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整改合格后,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