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船9个月的公布期,驾驶员6个月的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