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
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
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擅自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