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0%以上的车船或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