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法规应当予以修订: 第四十八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部。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规章的解释由原起草部门负责起草,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章的解释报请部务会审议或者经部领导批… 第五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第五十一条 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除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以部令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