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
同一事项已被新公布施行的规章所代替,规章失去存在意义的;
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