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九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九条 规章的解释由原起草部门负责起草,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审核程序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章的解释报请部务会审议或者经部领导批准后以交通部文件公布。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