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一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五十一条 规章的废止由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 规章的废止可以由部内有关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工作部门直接提出。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