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七条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备案、修订、解释和废止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法规应当予以修订: 与上位法矛盾或者抵触的; 与同位法存在矛盾的; 立法背景发生重大情势变迁,交通法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修订交通法规适用交通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