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