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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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