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