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 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由秘书处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 第二十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 第二十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1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十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