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