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林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新的林木良种证书由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编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