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