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條 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 第十一條 分配土地,以鄉或等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耕基礎上,按土地數量、質量及其位置遠近,用抽補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分配之。但區或縣農民協會得在各鄉或等於鄉的各行政村之間… 第十二條 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 第十三條 在分配土地時,對於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理,如下: 第十四條 分配土地時,得以鄉為單位,根據本鄉的土地情況,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備本鄉情況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鄉耕種,或作本鄉土地調劑之用。此項土地,暫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租… 第十五條 分配土地時,縣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據當地土地情況,酌量劃出一部分土地收歸國有,作為一縣或數縣範圍内的農事試驗場或國營示範農場之用。此項土地,在未舉辦農場以前,可租給… 第九條 目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