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

原耕農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權者,在抽動時,應給原耕者保留相當於當地田面權價格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