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十條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條 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並在勞動中改造自己。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