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十五條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五條 分配土地時,縣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據當地土地情況,酌量劃出一部分土地收歸國有,作為一縣或數縣範圍内的農事試驗場或國營示範農場之用。此項土地,在未舉辦農場以前,可租給農民耕種。 第十四條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