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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发布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效力 已失效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制定。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員會: 第三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和副部長若干人,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部長助理若干人。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第五條 國務院發佈的決議和命令,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者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六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辦各項專門業務。這些機構的設立、合併或者撤銷,由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總理分別掌管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設立秘書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九條 國務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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