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发布机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效力
已失效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制定。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各部和各委員會:
第三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和副部長若干人,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部長助理若干人。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第五條
國務院發佈的決議和命令,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者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六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辦各項專門業務。這些機構的設立、合併或者撤銷,由總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辦公機構,協助總理分別掌管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設立秘書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九條
國務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