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第九條
第九條 國務院任免下列行政人員:
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各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各部門的司長、副司長、局長、副局長;
各省、各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廳長、副廳長、局長、副局長;
各專員公署專員;
各自治區相當於上列第二、第三兩項職位的人員;
駐外使館參贊和駐外總領事;
高等學校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
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副部長和部長助理,各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各部門的司長、副司長、局長、副局長;
各省、各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廳長、副廳長、局長、副局長;
各專員公署專員;
各自治區相當於上列第二、第三兩項職位的人員;
駐外使館參贊和駐外總領事;
高等學校校長、副校長、院長、副院長;
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職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