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每月舉行一次,在必要的時候由總理臨時召集。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目录 第五條